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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房奇葩证明设绊儿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2016-11-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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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卖房赵姨需要开具这些证明


  证明“亡夫已经死亡”


  证明“亡夫父母已经死亡”


  证明"亡夫没有私生子”


  证明“自己没有再婚”


  核心提示丨尽管多部门已明确表示,取消针对公民的相关证明。但郑州一八旬老人却遭遇

了奇葩证明设的绊儿。老伴去世后,赵姨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卖掉。她通过中介找到买主,

却要做一个没人争房产的公证,她先后开多个证明、办了两个公证。


  但还要做一个亡夫无私生子及丈夫父母去世、自己无再婚等方面的证明。“老伴的父母早

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去世,上哪儿去开他们的死亡证明?”赵姨很无奈。11月15日,由于

很多证明根本办不成,老人或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缘起丨八旬老人卖房,遭遇“奇葩”证明


  81岁的赵姨家住郑州市,老伴则祖籍东北,二人都在保定工作并结婚,老人退休后一直在

郑州生活,但两个儿子一个在北京,一个在郑州。赵姨的老伴前几年去世了。

  

  随着年龄增长,赵姨想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带电梯的房子。赵姨咨询过中介后

,中介表示,会帮赵姨办卖房手续。


  今年8月底,在中介的帮助下,赵姨80多平方米的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买家对这套标价

150万元的房子很满意,当即签了合同,支付1万多元的中介费后,还向赵姨支付了3万元定

金。


  按照中介的说法,赵姨以为到时只需签个字就行了。但随后出现很多麻烦。今年9月初,中

介说,赵姨需要开个丈夫的死亡证明,做一个没其他亲属争房产的公证。


  到公证处咨询得知,赵姨要做的叫遗产公证,赵姨不仅要提供亡夫的死亡证明,还需要提

供亡夫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没有再婚的证明,和亡夫无私生子的证明。

经过丨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亡夫父母远在东北,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去世了。我都没见过几次。上哪开他们的死亡

证明?”赵姨告诉记者,自己单位在保定,她退休多年,单位好多人都不认识了。


  你找谁去开证明?到辖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自从公安部门公开表示,不再给公民开具一些

奇葩证明后,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根本就不再开这些证明了。


  尽管如此,为顺利交易,赵姨还是通过多种方式,拿到自己和老伴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

“人家都是看我年龄大,在我软磨硬泡下,开具了有‘据我说’等字样的证明。”赵姨的

两个儿子也都先后办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但赵姨老伴的父母去世的证明,赵姨无论如何也开不出来。公证部门让她到东北,找到墓

碑拍个照片也行。但赵姨觉得很难办到。


  “根本不知道他们埋在哪儿?现在他们活着的话,都一百四五十岁了!上世纪60年代去世

的人,还在东北,上哪找他们的墓碑。”由于手续不全,公证处明确表示:无法给赵姨办

公证。


  难题丨无法卖房,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在奔波几个月后,疲惫不堪的赵姨有意退还定金,取消该房的买卖合同。但中介明确表示

,这涉嫌违约,将承担巨额赔偿。该房买方也明确表示:理解赵姨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

。但不会放弃该买卖合同。


  买主表示:由于该处房产位于教育片区,为其孩子上学,花钱买房。且为此支付了定金和

中介费,由于房价上涨,放弃合同,损失几十万。目前,买主已将该纠纷交由律师处理,

律师昨天则直接跟赵姨联系,告知其违约风险。


  记者随后和房屋中介赵经理联系,他也认为赵姨诚意卖房。但公证确实办不下来。他们甚

至给赵姨提出走法院诉讼模式,就是赵姨起诉俩儿子,让法官通过判决形式确认该房归属

。但遭到赵姨反对。


  赵姨认为自己一辈子没打过官司,为卖房还把自己儿子告了。况且儿子一直配合卖房,也

做了放弃财产的公证。此外,赵姨认为这有造假嫌疑,她无论如何都不能做。


  赵经理表示:如按合同约定,违约一方要承担10%至30%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无法做公证,

目前,只有走诉讼这条路。赵姨左右为难。


  说法丨没了公证这道防火墙,会引发更多家庭矛盾


  针对赵姨的困境,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副主任张金良表示: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

会遇到的问题。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

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

有许多和赵姨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

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

  

  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

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如果没了这道防火墙,不去查询所有能继承房产者的情况,

那很可能在过户后,再次引发家庭矛盾。


  建议丨设立法定遗嘱登记制度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

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

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

念之下,劝说老人订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同时建议能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

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

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深度探讨


  遗产继承公证成了“添堵”


  近年来,随着百姓财富的逐渐累积,遗产继承以及由此带来的公证问题已经涉及越来越多

的普通民众。而遗产继承权公证收费高、手续繁琐等问题也一直广受诟病。


  有政协部门对继承公证进行调研发现:继承权公证目前主要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公

证贵”。按照现行规定,继承权公证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公众认为这种计费标准

不合理,收费偏高。


  二是“公证难”。当事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自行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仅实事方

面就细分为20项,要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等处多次

往返,还有一些证明文件难以提供,当事人因此感到不便和困扰。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条

块分割现象严重,信息未能实现共享,当事人为了收集有关材料需要分别跑多个部门,程

序繁琐。


  三是继承权强制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公证部门应突出公益属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

完善户籍、人口、婚姻、档案、信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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